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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发布时间:2023-5-27 15:31:15    内容来源:伍方    阅读次数:220

临潭县出台《临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技术、中藏医药、现代农牧业、绿色工业、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高新数字、新基建项目等产业投资。

一、总体原则

招商引资项目需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实行非禁止准入、放宽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产业的优先供应土地,并给予土地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技术、中藏医药、现代农牧业、绿色工业、文化旅游、清洁能源、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高新数字、新基建项目等产业投资。

临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不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单次签约到期后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2.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产业园区内落地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

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土地招拍挂保证金按30%收取。

4.对招商项目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5.对在临潭县建立“乡村就业帮扶车间(乡村就业工厂)”的招商引资企业,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企业无偿使用,租赁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二)税收政策(包括个税)

1.在临潭注册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除特殊行业外,在难以准确计算企业成本费用或不占用地方资源时,可采取优惠利润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10%、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产业的,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3.对符合条件新引进省州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高管、核心科技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4.对在临潭县新办的属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含省级、州级和县级,下同),第四年和第五年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三)产业(农业)政策

我县招商引资落地的农业产业项目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补贴。

(四)文旅政策

1.对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单体投资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取得项目贷款,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贷款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及时落地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的,申报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当年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县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申报省政府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文化企业申报省政府每户奖励50万元。

3.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经营景区,创建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五)商贸物流政策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且运营一年以上,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物流项目,且运营一年以上,由政府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新引进冷链物流项目新建库容1万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申请省级补助220万元;对新建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申报省级奖励资金,每100吨库容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申报省级奖励)。

3.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工业类生产加工型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内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业务300万至500万元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主营业务500万至1000万元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主营业务1000万至2000万元的企业,同比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连续奖励5年。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达到升规入库条件的工业企业县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已入库的工业规上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稳定上报数据的奖励3万元。该奖励项目与省、州其他奖励项目可叠加享受。

(六)奖补政策(融资政策)

1.工业产业项目奖励

(1)对按期建成投产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专项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奖励100%,后两年奖励50%。

(2)对新引资建办的农牧产品加工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80%奖补。

(3)对新引资建办的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县政府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超市餐饮奖励

(1) 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增限额以上招商引资商贸企业(含大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批发、零售类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住宿、餐饮类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0元。

(2)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大型商贸综合体、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等资源的整合,统一成立商贸公司并成功入库的线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场地奖励(厂房)

(1)在产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引进中小企业以租赁方式入驻,入驻1-3年不收租金,4-7年按60%、70%、80%、90%收取租金。

(2)凡符合产业发展和投资强度要求,容积率≥1.2,其它规划指标达到控制标准要求,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不含单层层高超过8米计容双层和局部计容建有夹层的),按照约定期限建成后,给予多层厂房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第二层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三层每平方米补助8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企业实际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其中省级龙头企业最高 30万,本条政策与省州技改政策不重复享受。

4.酒店奖励

对新引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主题酒店、全国连锁酒店、民俗酒店等经营酒店分档奖励,其中投资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正式运营一年之后,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申报县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5.招商奖励

(1)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招商,对从甘肃省外成功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产运营后,进行一次性奖励。引进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5-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15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以下的奖励15-2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25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以上奖励办法额度提高一倍。引进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行业前5强企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除在享受其它奖励政策外,项目建成运营后,由县财政再一次奖励10万元。

(2)凡第一时间为招商部门提供企业资料、项目信息,因为自身原因未参与项目考察、论证、洽谈、签约的,但通过县政府及招商部门努力,所推介项目最终在临潭县投资落地的,按该项目对应奖励额度的20%作为信息奖,奖励信息提供人,第一时间信息确定以临潭县投资与合作交流局登记备案为准。

6.节会参展奖励

(1)对赴国外或国内参加重点展会的企业,由组织参展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参展、布展分别给予10—15万元和5—10万元的经费补助。

(2)招商引资企业参加政府牵头的对外展示展销活动,涉及的展馆费及参展人员食、宿、交通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7.设备奖励

(1)对从临潭县外整体搬迁设备至临潭生产的项目,可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的50%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建工业项目(基础能源、新型建材、基础材料、健康医药、高效清洁电力、先进装备制造、生态特色食品、大数据电子信息)年纳税达20万元每亩(含)以上或300元每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新购置的主要生产性设备,总价值在 1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购置发票、有效付款凭证及实物查验,最高予以20%的设备奖励。

8.人才科研奖励

(1)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引进 ,将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纳入县人才引进计划,企业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县内落户,与县内居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企业所在地任意一所公办学校就读,与临潭县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省、州、县考试招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管、中层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纳入我县年度培训计划,一并培训。

(3)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省级一次性补助20万元,申请州级一次性补助10万元,申请县级一次性补助8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省级补助10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可申请省、州、县补助各5万元,所有被评为科小、省创、高新企业的都可以申请创新基金10万元。该奖励项目与省州其他奖励项目可叠加享受。

(4)对在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5万元、3万元津贴。对在企业工作一年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补助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协助入驻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职称评定,此条与县人才办政策重复的由企业择一享受。

9.融资奖励

(1)对新引进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县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2)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行债券,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省州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县政府在各项手续办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3)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金后如需融资,由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企业贷款融资,条件具备的给予适当的贷款优惠。

(4)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享受“三区三州”企业上市“即报即审、即审即发”绿色通道特殊政策,并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5)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5‰,给予前期经费补助,项目完成投产后一次性拨付。

(6)对2000万元以上贷款且有市场、有技术优势、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优先给予贴息补助,按贷款期限内超过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产生利息的80%予以贴补,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增加固投(技改)。单个企业的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贴息额度超过100万元和确实需要对困难企业进行贴息补助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7)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30%,中小微企业整体利率上浮水平不得超过当前水平。

10.财政奖补

(1)适用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凡在临潭县境内正常登记纳税的招商引资企业。

(2)奖补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临潭县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落户临潭县的企业以当年纳税额为依据,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作为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年纳税额是指在临潭县当地实际缴纳的税款数额,年纳税额数据以税务部门从金税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但是,招商引资企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①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

②存在欠缴、少缴或不缴税款问题的;

③存在偷逃税款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④存在其他方面违法行为的。

(3)奖补标准

①对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不足60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的50%奖补;

②对年纳税额超过6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企业按其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的55%奖补;

③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年纳税额中的县级税收分成的60%奖补。

上述奖补标准仅适用于招商引资企业落户临潭县的第一年,从第二年起奖补标准逐年递减,每年确定。到第五年后奖补标准固定不变。

(4)奖补时间。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财政奖补兑现工作。

(5)资金用途。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企业生产发展,进一步壮大企业投资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七)“一事一议”政策

对下列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决策程序,给予落地支持: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央企、大型国企、主板上市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投资的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或年税收达到2000万以上(含)的产业项目;对全县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专精特新、科技型、成长型项目;高层次人才引领创办项目;盘活重大闲置资产且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项目。

2.外商投资(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国家非禁止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投资大、带动强、税收多、社会效益高、产出效率高、出口额大的项目、或者投资额度大的我县首位产业、优势产业项目。

4.高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工业项目。

5.以商招商项目、能产生产业集聚、上下产业链配套等特殊工业项目或投资大、带动强、税收多的东西部协作项目。

6.企业自投产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年地方纳税贡献达100万元-1000万元,予以扶持,奖励金额1-10万元(取正位数计算)。年地方纳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列入县“一事一议”范畴议定,给予适当资金奖励,该奖励项目与省、州其他奖励项目可叠加享受。

(八)要素保障

1.土地

工业用地基准价通过拍卖方式和租赁,出让使用年限50年,租赁使用年限20年。

2.水

限价居民用水1.3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6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3.5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现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价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

3.电

各类用电客户电价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相关电价政策执行。鼓励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客商进入市场化交易参与直购电,其中电采暖客户在采暖期执行电采暖支持性电价政策。

4.气

居民用户:3.5元/立方米;工业用户5元/立方米;商业用户5元/立方米。

5.物流对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省、市、区重点支持产业,其原料或市场在外的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200万元(含)以上,按其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金额的10%予以物流运输奖励,最高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不超过2年。

6.金融

支持县内企业在资本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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