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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指南

发布时间:2023-5-24 10:56:02    内容来源:伍方    阅读次数:270

经征求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投资促进局和广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广西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该政策认定标准及实施指南汇总详见全文。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印发《〈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指南》的通知

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北部湾办:

        经征求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投资促进局和广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自治区北部湾办

2022年6月14日

《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指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要求,现将该政策认定标准及实施指南汇总如下。

一、关于认定标准

(一)“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企业,即应符合以下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现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二)“重点产业园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南宁综合保税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六景工业园区、北海国家经开区、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北海综合保税区、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北海海洋产业科技园区、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试验区、防城港高新区、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钦州高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凭祥综合保税区。

(三)“总部企业、区域总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投促委办发〔2020〕4号)规定,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

1.综合型总部为集团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公司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2亿美元。

②本公司或母公司当年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本公司或母公司自治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④本公司当年或上年度实缴我区地方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关联企业提供生产、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培训、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

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母公司自治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④本公司当年或上年度实缴我区地方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由商务部或自治区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4.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100万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四)“三级联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是指县、设区市、自治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审批系统、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查流程,各负其责、逐级会审、逐级上报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三级联审”实行内部会审制,设置统一的会审岗位。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印发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三级联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3号),明确了操作细则、条件及流程。

(五)“大型仓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9月15日联合发布的《通用仓库等级》标准。

(六)“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由招标挂牌拍卖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底价。

(七)“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的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某一时点上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因此,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基准地价不具有可比性。若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高于基准地价的70%,以最低价标准为准。

(八)“自治区补充耕地调剂库管理”:通过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切实改进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各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提高保障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需求能力。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执行。

(九)“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培训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等。具体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中规定执行认定。

(十)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二、关于实施操作

(一)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应该根据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申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1〕4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原则和申报办法执行。

(三)申报“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或从经济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首发上市的企业”、“国家、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船员实训评估考试基地”: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组织申报〈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部分条款奖励(补助)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2〕29号)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材料要求和奖励(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执行。

(四)申报“个人所得税奖励补助”: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组织开展《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个人所得税奖励补助工作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2〕3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奖补标准、材料要求和发放程序执行。

(五)申报“港口物流发展补助”:按照《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2〕13号)规定执行。

三、《若干政策》实施操作依据文件(具体附后)

(一)《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1〕43号)

(二)《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部分条款奖励(补助)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2〕29号)

(三)《自治区北部湾办关于组织开展〈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个人所得税奖励补助工作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2〕33号)

(四)《自治区北部湾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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