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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5-12 14:11:22    内容来源:伍方    阅读次数:199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河池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性,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结合河池市实际,河池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1日

河池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性,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财政与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县(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财政承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工业园区。

(二)承担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

(三)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四)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建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2.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五)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 市级对各县(区)、各市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激励。

第五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为: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排名前5名的县(区),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16万元、14万元、12万元,以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排名前5名的县(区),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人民币,以补充作为实际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三)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排名前2名的市级工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以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四)参照自治区政府奖励用地指标政策,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排名前2名的县(区)各奖励100亩建设用地指标,对得分排名第3—5名的县(区)各奖励80亩建设用地指标,以补充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落实建设用地指标。

(五)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记功。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绩效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林业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七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申报,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获得《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奖励的,在我市承担奖励资金部分的基础上,给予20%的追加奖励资金扶持。

第四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

第九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受市投资促进局委托,以河池市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第十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获得《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奖励的,在我市承担奖励资金部分的基础上,给予30%的追加奖励资金扶持。

(二)受市投资促进局委托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以以河池市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双方采取"一年一议一签"的方式进行委托,每年一次性给予招商引资中介机构10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约定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年内至少引进1个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或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河池,并有资金到位。具体经费奖励及管理使用规定由市投资促进局制定。

(三)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河池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县(区)投资促进(招商)部门或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市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广西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县(区)投资促进(招商)部门或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部门进行预审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初审。

(五)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可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投资促进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激励兑现

第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的县(区)、前2名的市级工业园区,以及对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的县(区),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收到通报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在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下达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认定,凡是获得《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奖励的,不再重复认定,按市、县(区)两级各自承担部分自行兑现,具体工作由市、县(区)投资(招商)促进部门负责落实。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商市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市财政部门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将市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并督促项目所在县(区)落实其本级所负担奖励经费后,统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中介机构,经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商市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四)受市投资促进局委托,以河池市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与市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委托协议后,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商市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一次性前期经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的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及《河池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实施方案》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本办法涉及奖励资金从自治区对各设区市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奖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或本地企业引进自治区外、境外企业的融资部分,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河池市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则执行最优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新制定本县(区)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5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河池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河政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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